为确保执行案件“运行高效、措施穷尽、程序公开、执法公正”,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制裁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行为,特告知以下事项:
一、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如银行存款、货物、机械设备等动产;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股权、股票、知识产权、投资收益、对外债权等一切可以转让的财产或财资产性权利。财产状况或线索应尽可能具体、详细。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其现住所或下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现营业场所,并应当具体、详细。
二、在执行中提出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或被撤销解散后由权利义务继受主体的、被执行人有到期债权的、有关单位对被执行人的投资资金不到位的,均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对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经人民法院穷尽其所有执行措施又未能查实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营场所、财产状况,以及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原因,导致申请人的权利不能或完全实现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案件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
四、立案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予收取。申请人不交纳申请执行费的,不予以发还执行案款。
五、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中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在媒体上公开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征信系统中记录欠债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七、必须到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法定代表人,经2次合法传唤,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法院可以实施拘传。
八、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或隐匿、转移财产的,可能承担被罚款、被拘留的风险。
九、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